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57號
原 告 麥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美娟
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
律師
被 告 光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洪麗櫻
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四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十
五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