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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1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5157號 原   告 麥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娟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被   告 光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洪麗櫻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四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十 五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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