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5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麥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美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
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,未
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
經查,上訴人
上訴聲明第1 項為:「原判
決廢棄。」、第2 項為:「
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
人新臺幣(下同)396萬元,及自10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年息5% 計算之利息。」,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96萬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6萬0,3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