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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1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5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麥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,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經查,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 項為:「原判 決廢棄。」、第2 項為:「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人新臺幣(下同)396萬元,及自10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 年息5% 計算之利息。」,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96萬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萬0,3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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