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98號
反訴原告
即
被 告 裝宏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新發
訴訟代理人 張登期
鄭文婷
律師
上 一人
複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
曾伯軒律師
徐千雅律師
反訴被告
即原 告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春台
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,被告提起反訴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反訴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聲明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因
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
地之法院管轄;
反訴之標的,如專屬他法院管轄,或與本訴
之標的及其
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,不得提起;當事人意圖延
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,法院得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
1項前段、同法第260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
二、
本件反訴被告於102年11月21日提起本訴後,經本院依序於
103年1月23日、同年2月27日、同年3月27日行
準備程序,
復
於同年4月2日至現場進行
履勘,再於同年5月15日準備
期日
訊問反訴原告
聲請通知之證人完畢,
詎反訴原告竟遲至同年
7月30日始提起反訴,顯然有延滯本件訴訟之意圖。況反訴
原告依
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179條規定,請求反
訴被告騰空返還門牌號碼桃園縣桃園市○○里○○路○號4樓
房屋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
不當得利部分,
核屬不動產物權涉
訟,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,即桃園地方法院
專屬管轄
,
揆諸上開規定,被告所提反訴,
難認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
法 官 林春鈴
法 官 吳佳霖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沈彤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