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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1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5198號 反訴原告 即被  告 裝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發 訴訟代理人 張登期       鄭文婷律師 上 一人 複代理人  張晉豪律師       曾伯軒律師       徐千雅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  告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台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,被告提起反訴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明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;反訴之標的,如專屬他法院管轄,或與本訴 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,不得提起;當事人意圖延 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,法院得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 1項前段、同法第260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 二、本件反訴被告於102年11月21日提起本訴後,經本院依序於 103年1月23日、同年2月27日、同年3月27日行準備程序,復 於同年4月2日至現場進行履勘,再於同年5月15日準備期日 訊問反訴原告聲請通知之證人完畢,詎反訴原告竟遲至同年 7月30日始提起反訴,顯然有延滯本件訴訟之意圖。況反訴 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179條規定,請求反 訴被告騰空返還門牌號碼桃園縣桃園市○○里○○路○號4樓 房屋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,核屬不動產物權涉 訟,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,即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,揆諸上開規定,被告所提反訴,難認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吳佳霖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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