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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1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5198號 上 訴 人 (即被告)  裝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發 被 上訴人 (即原告) 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198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玖 拾柒萬零壹佰零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琪媛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彤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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