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98號
上 訴 人
(即
被告) 裝宏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新發
被
上訴人
(即原告)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春
台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198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玖
拾柒萬零壹佰零伍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
法 官 陳琪媛
法 官 吳佳霖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沈彤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