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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2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 原   告 國泰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雅鈴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被   告 台灣怡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 四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 辯論。原告應於一○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前,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 事項:原告向訴外人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軟體,其中就原 證五契約第一條編號二、編號四所載之軟體,購買數量各為「二 套」、「三十套」所依憑之證據資料為何;原告主張就上開編號 四所示軟體,按照公司內部相關單位可能使用到系爭系統之員工 人數,預估至少應有三十人以上一節,有何證據可資證明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敬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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