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
原 告 國泰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清櫆
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
律師
複 代理人 黃雅鈴律師
複 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
被 告 台灣怡海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呈欣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部分事證未
臻明確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
四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
辯論。原告應於一○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前,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
事項:原告向訴外人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軟體,其中就原
證五契約第一條編號二、編號四
所載之軟體,購買數量各為「二
套」、「三十套」所依憑之證據資料為何;原告主張就
上開編號
四所示軟體,
按照公司內部相關單位可能使用到
系爭系統之員工
人數,預估至少應有三十人以上
一節,有何證據可資證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
法 官 蕭涵勻
法 官 黃媚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羅敬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