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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2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 原   告 國泰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雅鈴律師       劉雅雲律師 被   告 台灣怡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,應再開言詞辯論。兩造應具狀向本院 說明如下事項:本件原告向訴外人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購 買之四款軟體,各該軟體之具體功能及與被告負責建置之系爭專 案系統、系爭專案工作說明書所載「Dynamics CRM 2011」軟體 間之關聯性為何;上開四款軟體是否屬於系爭專案工作說明書 第2.2.2條及第2.2.3條所載之「軟體需求」範圍內,依據及出處 暨相關證據資料為何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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