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
上 訴 人 台灣怡海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呈欣
被
上訴人 國泰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1日所
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「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叁
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玖拾
肆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郭人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