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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2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 上 訴 人 台灣怡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欣 被 上訴人 國泰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1日所 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「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叁 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玖拾 肆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人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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