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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2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5223號 上 訴 人 陳玲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遠建不動產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 字第522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玖仟肆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思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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