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23號
上 訴 人 陳玲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遠建
不動產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
字第5223號給付
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玖仟肆佰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
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思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