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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2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5267號 上 訴 人 廷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孝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頡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6 月19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 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8 萬4360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 萬411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 2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宇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妤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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