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67號
上 訴 人 廷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孝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頡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
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6 月19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
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8 萬4360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7 萬411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 2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
法 官 張宇葭
法 官 陳彥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妤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