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84號
原 告 會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聰敏
被 告 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明才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
,經本院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
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。
然原告
迄今仍未補正,此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為憑,故其訴
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潘美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