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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合約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69號 原   告 松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梨秋 訴訟代理人 許向雲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複代理人  陳宣宏律師 被   告 家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益 訴訟代理人 毛志宏 訴訟代理人 李敏菁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複代理人  周孟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3日上午10時30分,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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