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9號
原 告 松宇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梨秋
訴訟代理人 許向雲
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
律師
複代理人 陳宣宏律師
被 告 家暘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祥益
訴訟代理人 毛志宏
訴訟代理人 李敏菁
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
複代理人 周孟儀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履行合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3日上午10時30分,
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