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合約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69號 原   告 松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梨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暘企業有限公司間履行合約等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兩造所爭執之附件三所示模具之造價為新 臺幣(下同)260,000元,而依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記載 上訴聲明第二項㈡之金額為464,000元,是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應 核定為724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,895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鈞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