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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803號 原   告 楊緯綜 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律師       卓品介律師       謝允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 效事件,查本件請求係基於股東權而生,股東權屬財產權之範圍 ,故應屬財產權訴訟,此與人格權、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 ,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 定之;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,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 認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核定為 新臺幣16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,335元,扣除原 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,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萬4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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