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3號
原 告 楊緯綜
訴訟
代理人 卓忠三
律師
卓品介律師
謝允正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茂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
效事件,查
本件請求係基於股東權而生,股東權屬財產權之範圍
,故應屬財產權訴訟,此與
人格權、
身分權範圍之
非財產權無關
,故其
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
定之;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,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
認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核定為
新臺幣165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1萬7,335元,扣除原
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,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1萬4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廖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