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07號
原 告 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聲飛
訴訟代理人 林坤枝
施宏明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健旭企業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
佰捌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
壹拾肆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
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高宥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