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
原 告 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明亮
原 告 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丁凱
被 告 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清繁
本件原告前因給付款項事件,
聲請對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等人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;而本件
訴
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72,631,707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
幣651,23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
繳新台幣650,73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
,並提出
準備書狀暨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,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