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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華旭環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字 第1010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提起上訴,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6萬6,776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6,4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碧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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