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
上 訴 人 華旭環能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森田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字
第1010號請求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提起上訴,上訴人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上訴部分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6萬6,776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6,4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又菁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劉碧輝 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