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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0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陸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國樑間,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 第1023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碧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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