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
原 告 林秀蓮
訴訟
代理人 劉緒倫
律師
複代理人 鄭又瑋律師
複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
被 告 吉邁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莊祿生
人 之3
被 告 林淑貞
上列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
三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洪彰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