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
原 告 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建治
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
律師
被 告 長春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天化
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 年1 月8 日上午9 時50分
,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兩造應分別補正下列資料:
一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資料到院,並將
繕本逕行送達
對造。
㈠製作原告與訴外人日本NK CORPORATION(下稱NK公司)簽訂
之二手軋鋼廠設備
買賣契約(下稱
系爭契約)購買已使用之
二手軋鋼機及線材機設備(下稱系爭設備)中,已受領之貨
物及各自細項之價值清單一份。
㈡提出編號1010PC軋延PLC控制盤(型號:ICS-2500S)(下稱
系爭PLC 控制盤)攸關系爭設備能否正常運轉之相關證明方
法及依據。
㈢對於NK公司解除系爭契約有無
異議?若有,則對NK公司請求
系爭契約頭期款日元1億862萬5000元之
法律依據為何?
二、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資料到院,並將
繕本逕行送達對造。
㈠NK公司是否已依系爭契約之交易條件及裝船期限內,將系爭
PLC 控制盤裝船交付原告?並應提供相關資料證明之。
㈡陳報拆除連接系爭設備之光纖電纜(下稱系爭電纜)之日本
JECO標準內容為何?及提供為何拆除過後之系爭電纜不宜再
使用之證明方法及依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