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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0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 原   告 華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宏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濠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濠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零柒佰玖拾柒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11  月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11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珊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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