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
原 告 華續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長宏
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
律師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濠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濠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零柒佰玖拾柒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
陸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
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吳珊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