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
上 訴 人 華續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長宏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濠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
新臺幣(下同)3,602,958元(計算式:6,450,797-2,847,839
=3,602,958),
反訴部分為1,855,000元,合計為5,457,958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2,58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吳珊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