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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0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 上 訴 人 華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濠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 新臺幣(下同)3,602,958元(計算式:6,450,797-2,847,839 =3,602,958),反訴部分為1,855,000元,合計為5,457,958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,58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珊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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