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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0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 原   告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圖 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      褚衍嵐律師 被   告 浩群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硯凱  原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○○號 被   告 梁硯凱  原設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被   告 晶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(即清算人) 被告陳星壽 承受訴訟人 游弘誠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律師 被   告 李松儒 訴訟代理人 王慕民律師       林秀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,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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