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
原 告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宏圖
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
律師
褚衍嵐律師
被 告 浩群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硯凱 原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○○號
被 告 梁硯凱 原設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
被 告 晶宏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(即
清算人)
被告陳星壽
承受訴訟人 游弘誠律師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律師
被 告 李松儒
訴訟代理人 王慕民律師
林秀卿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
時四十分,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