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
原 告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宏圖
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
律師
褚衍嵐律師
被 告 晶宏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即
清算人 余景登律師
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被告晶宏興業有限司之清算人余景登律師
承受訴訟以
續
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定代理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受其訴
訟以前
當然停止。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。又第168條
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
為承受之聲明。
他造當事人,亦得
聲明承受訴訟,民事訴訟
法第175條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經查:被告晶宏興業有限公司(下稱晶宏公司)原法定代理
人陳星壽死亡後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字第65號裁定,選任
余景登律師為清算人確定(本院卷㈢第194頁),
惟清算人
余景登律師
迄未聲明承受訴訟,原告
乃具狀聲明承受訴訟,
本院經核,與
首揭規定相符,乃命晶宏公司之清算人余景登
律師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