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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0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 原   告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圖 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      褚衍嵐律師 被   告 晶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 余景登律師 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晶宏興業有限司之清算人余景登律師承受訴訟續 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法定代理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。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。又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,民事訴訟 法第175條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經查:被告晶宏興業有限公司(下稱晶宏公司)原法定代理 人陳星壽死亡後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字第65號裁定,選任 余景登律師為清算人確定(本院卷㈢第194頁),清算人 余景登律師未聲明承受訴訟,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, 本院經核,與首揭規定相符,乃命晶宏公司之清算人余景登 律師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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