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
原 告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宏圖
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
律師
褚衍嵐律師
被 告 浩群國際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梁硯凱
被 告 晶宏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
被告陳星壽
承受訴訟人 游弘誠律師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律師
被 告 李松儒
訴訟代理人 王慕民律師
林秀卿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
上訴字第2063號偽造文書等刑事訴
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查本件被告李松儒涉有犯罪嫌疑,經偵查起訴,目前仍由刑
事庭審理中(審理案號如主文所示),該犯罪嫌疑,確有影
響本件民事訴訟之
裁判(本院卷四第122頁),
非俟刑事訴
訟終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
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