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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0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 原   告 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葉宏圖 訴訟代理人  郭哲華律師        褚衍嵐律師 被   告  浩群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硯凱 被   告  晶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余景登律師 被告陳星壽 承受訴訟人  游弘誠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 舒建中律師 被   告  李松儒 訴訟代理人  王慕民律師        林秀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偽造文書等刑事訴 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查本件被告李松儒涉有犯罪嫌疑,經偵查起訴,目前仍由刑 事庭審理中(審理案號如主文所示),該犯罪嫌疑,確有影 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(本院卷四第122頁),刑事訴 訟終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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