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
原 告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宏圖
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
律師
褚衍嵐律師
被 告 浩群國際有限公司
兼
法定
清算人 梁硯凱 已遷出國外應收送達處所不明
被 告 晶宏興業有限
公司
清 算 人 余景登律師
被 告 游弘誠(即被告陳星壽之
遺產管理人)
被 告 李松儒
訴訟代理人 王慕民律師
林秀卿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
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:本院前以被告李松儒涉有犯罪嫌疑,起訴後由刑事庭
審理中,該犯罪嫌疑,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
裁判,
非俟
刑事訴訟終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,認有裁定停止本件
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,於民國106 年10月24日裁定停止訴訟
程序。
惟被告李松儒於該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
年9 月26日以105 年度
上訴字第2063號判決被告李松儒無罪
嗣經確定,有該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
可稽,
揆諸前揭規定,
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立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