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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0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 原   告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圖 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      褚衍嵐律師 被   告 浩群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清算人 梁硯凱  已遷出國外應收送達處所不明 被   告 晶宏興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余景登律師 被   告 游弘誠(即被告陳星壽之遺產管理人) 被   告 李松儒 訴訟代理人 王慕民律師       林秀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。 理 由 一、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本院前以被告李松儒涉有犯罪嫌疑,起訴後由刑事庭 審理中,該犯罪嫌疑,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刑事訴訟終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,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,於民國106 年10月24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。被告李松儒於該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9 月26日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判決被告李松儒無罪 經確定,有該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,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