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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1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112號 上 訴 人 黃清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穩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2,6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1,200 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立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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