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
原 告 孫蘭屏
姜克中
姜建年
被 告 萬得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調進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查原告提起
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
費,經本院以102年10月23日102年度補字第1318號裁定命原
告於收受
上開裁定五日內繳交裁判費,上開裁定業已於102
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,然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此亦有本院102年11月28日查詢簡答表在卷
為憑,故依前所述,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又
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
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潘美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