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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1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 原   告 孫蘭屏       姜克中       姜建年 被   告 萬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調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 費,經本院以102年10月23日102年度補字第1318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上開裁定五日內繳交裁判費,上開裁定業已於102 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,然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,此亦有本院102年11月28日查詢簡答表在卷 為憑,故依前所述,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又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 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美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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