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38號
原 告 黎寧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雅芬
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
律師
複代理人 莊宇翔律師
被 告 皇齊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偉俊
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
黃欣欣律師
陳怡雯律師
複 代理人 高訢慈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查
本案尚有
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及
準備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
法 官 湯千慧
法 官 宋雲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佩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