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2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254號 原   告 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光遠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      陳馨強律師 一、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被告蔭山友   紀發支付命令被告蔭山友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 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  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伍萬捌仟伍佰   柒拾叁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,  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   壹拾捌萬伍仟叁佰捌拾捌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學妍伶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