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54號
原 告 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光遠
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
律師
陳馨強律師
一、原告因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蔭山友
紀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蔭山友紀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伍萬捌仟伍佰
柒拾叁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
壹拾捌萬伍仟叁佰捌拾捌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學妍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