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54號
原 告 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光遠
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
律師
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律師
被 告 蔭山友紀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
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
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學妍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