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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2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254號 原   告 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光遠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律師 被   告 蔭山友紀 上列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學妍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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