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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被  告 極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志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立媒體行銷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 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5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(下同)陸佰零貳萬捌 仟伍佰零肆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壹仟零肆拾伍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;並依同 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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