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極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薛志芳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立媒體行銷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
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5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
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(下同)陸佰零貳萬捌
仟伍佰零肆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玖萬壹仟零肆拾伍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;並依同
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,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謝達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