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萬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壽全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柒拾柒萬玖仟壹佰玖拾元(
即7,561,072元+1,927,878元+290,240元=9,779,190元)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叁拾叁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林芯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