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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壽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柒拾柒萬玖仟壹佰玖拾元( 即7,561,072元+1,927,878元+290,240元=9,779,190元)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叁拾叁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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