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7號
原 告 吳敏豪
上列原告與
被告鎂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台幣貳仟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高宥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