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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   告 吳敏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鎂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貳仟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宥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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