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吳敏豪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鎂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
一百零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七號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,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
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
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
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先位聲明及
備位聲明之標的金額均
為新台幣貳仟萬元,
揆諸前開規定,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
貳仟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高宥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