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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敏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鎂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 一百零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七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,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 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 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標的金額均 為新台幣貳仟萬元,揆諸前開規定,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貳仟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宥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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