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
上 訴 人 元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秋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字
第173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台幣14,774,45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213,
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
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林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