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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元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秋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字 第173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14,774,4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13, 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月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3  年  6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淑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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