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
上 訴 人 黃俊傑
鄭明權
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張木盛
視同
上訴人 歐陽進崑(原名:歐進崑)
被上訴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
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
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
法 官 林拔群
法 官 梁夢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蔡梅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