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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原   告 祭祀公業文昌公 法定代理人 顏澤斌(即祭祀公業文昌公之共同管理人)       顏其國(即祭祀公業文昌公之共同管理人)       顏迪誠(即祭祀公業文昌公之共同管理人)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律師 複代理人  黃雅雯律師 被   告 王再福       鄧美鳳(即楊閩山之承受訴訟人)       楊海譽(即楊閔山之承受訴訟人)       楊海杰(即楊閔山之承受訴訟人)       盧信介       哥德廚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葉美月 追加 被告 冠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凌明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被   告 李許素珠       日群乾洗商店即謝美玲 追加 被告 葉旭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淑齡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科升律師 被   告 陳振浲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複 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9日上午10時30分 ,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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