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2號
原 告 祭祀公業文昌公
法定
代理人 顏澤斌(即祭祀公業文昌公之共同管理人)
顏其國(即祭祀公業文昌公之共同管理人)
顏迪誠(即祭祀公業文昌公之共同管理人)
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
律師
複代理人 黃雅雯律師
被 告 王再福
鄧美鳳(即楊閩山之
承受訴訟人)
楊海譽(即楊閔山之承受訴訟人)
楊海杰(即楊閔山之承受訴訟人)
盧信介
哥德廚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葉美月
追加 被告 冠好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凌明
上七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
複 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
被 告 李許素珠
日群乾洗商店即謝美玲
追加 被告 葉旭庭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蕭淑齡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科升律師
被 告 陳振浲
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
複 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9日上午10時30分
,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