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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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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加倍返還定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華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信淵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金隆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5號請求 加倍返還定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仟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俐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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