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5號
上 訴 人 華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方信淵
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金隆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5號請求
加倍返還定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壹仟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陳俐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