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原   告 侯陳阿雲       陳遠謀       陳子祈       陳采衣       宋蓓娜 兼前三人 法定代理人 宋蓓娜 被   告 任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學基 被   告 李學銘 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600   萬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0,4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  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59,900元,茲限原告於  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二、並請雙方提出準備書狀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特  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鈞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