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4號
原 告 侯陳阿雲
陳遠謀
陳子祈
陳采衣
宋蓓娜
兼前三人
法定
代理人 宋蓓娜
被 告 任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李學基
被 告 李學銘
一、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,而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600
萬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60,4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59,900元,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二、並請雙方提出
準備書狀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