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503號
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即 重整人 張綱維
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
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
訴訟代理人 林心瀅
律師
被 告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
葉大殷律師
陳耀南律師
被 告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泰銘
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
複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
曾能煜律師
魏順華律師
被 告 楓丹白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
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
伍思樺律師
吳絮琳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