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03號
上 訴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即 重整人 張綱維
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
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國巨股
份有限公司、楓丹白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
503 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 億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1,338,000 元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