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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上 訴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張綱維      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     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國巨股 份有限公司、楓丹白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 503 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 億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,338,0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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