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0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群和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樹橋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Pacific Starway International Limite
d間因給付酬金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月22日所為之第
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(
下同)貳仟陸佰零捌萬肆仟零陸拾柒元(註:以起訴時臺灣銀行
公告新臺幣對人民幣賣出現金匯率102年3月20日為4.896換算上
訴人應依
上開判決給付被上訴人之人民幣532萬7628元)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叁拾陸萬貳仟叁佰捌拾捌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;並依同法第441條補
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謝達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