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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酬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即被  告 群和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Pacific Starway International Limite d間因給付酬金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月22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( 下同)貳仟陸佰零捌萬肆仟零陸拾柒元(註:以起訴時臺灣銀行 公告新臺幣對人民幣賣出現金匯率102年3月20日為4.896換算上 訴人應依上開判決給付被上訴人之人民幣532萬7628元)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叁拾陸萬貳仟叁佰捌拾捌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;並依同法第441條補 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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