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0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群和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樹橋
被
上 訴 人
即原 告 Pacific Starway International Limited
法定代理人 HUANG LI-CHU
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
律師
複代理人 黃舜宇律師
訴訟代理人 蔡孝威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酬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2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
繳裁判費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
內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3年2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
於103年2月1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惟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
足憑,其
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謝達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