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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酬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即被  告 群和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橋 被上 訴 人 即原  告 Pacific Starway Internation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HUANG LI-CHU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複代理人  黃舜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孝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酬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2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 於103年2月1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足憑,其 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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