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39號
原 告 君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馥綾
原 告 順晟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恒明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
律師
複 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
吳俊達
被 告 李曉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查
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12
月23日下午3時45分,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洪彰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