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翔優有限公司   被 告 協茂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 被 告 正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翔優有限公司、協茂產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正安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通義   被 告 陳順杰   被 告 劉榮龍   被 告 林志宏   被 告 廖志紋   被 告 江美玲  住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街9   被 告 藍換長   被 告 鍾宜潔   被 告 林美珍   被 告 黃國瑞  住宜蘭縣宜蘭市○○路   被 告 陳建富 前列翔優有限公司、協茂產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正安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、陳順杰、劉榮龍、林志宏、廖志紋、江美玲、藍換長、鍾 宜潔、林美珍、陳建富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邵秀葉因本院102年重訴字第569號返還不 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 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麗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