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
原 告 統鮮美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銘聰
訴訟代理人 陳明
律師
陳文正律師
複代理人 陳冠偉
被 告 德佑針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文達
訴訟代理人 盧孟蔚律師
陳宜鴻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
茲查
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人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