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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優先承買權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原   告 統鮮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      陳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 陳冠偉 被   告 德佑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達 訴訟代理人 盧孟蔚律師       陳宜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 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人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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