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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優先承買權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原   告 統鮮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      陳文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偉 被   告 德佑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達 訴訟代理人 盧孟蔚律師       陳宜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,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1 年度重訴字第601 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中華民國 104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,應再開言詞辯論,兩造應於104 年6 月30日前,分別具狀向本院說明下列事項,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。 一、原告部分:㈠、原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範圍?是否包含新北 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?如是,理由?㈡、關於原告請 求給付不能之所失利益部分,應以何時點作為計算所失利益之依 據?就此部分有無再予調查之必要?二、被告部分:是否不爭執 系爭未登記增建物為原告所蓋、該未登記增建物之價值為新臺幣 1,555,119 元?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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