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
原 告 統鮮美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銘聰
訴訟代理人 陳明
律師
陳文正律師
複 代理人 陳冠偉
被 告 德佑針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文達
訴訟代理人 盧孟蔚律師
陳宜鴻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,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
院以101 年度重訴字第601 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中華民國
104 年3 月27日
言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部分事證未
臻明確,應再開言詞辯論,
兩造應於104 年6
月30日前,分別具狀向本院說明下列事項,並將
繕本逕送
對造。
一、原告部分:㈠、原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範圍?是否包含新北
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?如是,理由?㈡、關於原告請
求給付不能之所失利益部分,應以何時點作為計算所失利益之依
據?就此部分有無再予調查之必要?二、被告部分:是否不爭執
系爭未登記增建物為原告所蓋、該未登記增建物之價值為新臺幣
1,555,119 元?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鄧竹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