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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620號 原  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       李家慶律師 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貿星國際股份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貿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 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 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  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,812,050元,應繳裁判費新    幣160,01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    尚應補繳新臺幣159,516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雲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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