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20號
原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辜成允
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
律師
李家慶律師
複 代理人 蔡步青律師
被 告 貿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玉金
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
蕭美玲律師
複 代理人 許諺賓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8日上午11時5 分在
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林霈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