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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貿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719,354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,730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霈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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